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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2025-09-28

 

一、起草背景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是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承担着重要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对保障工程质量具有主导作用。为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明确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监管机制,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信用管理和责任追究,确保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到实处”。202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将“强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写入纲要,同年,在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山东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中强调要“突出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为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全省城市工作会议工作安排,压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提高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了《关于落实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健全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管理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努力为全社会提供高品质建筑产品,助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起草过程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着手文稿撰写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充分学习广东省成熟经验基础上,形成了《通知》初稿。分别于2025年6月、7月,到济南、青岛、聊城等地调研工程质量管控工作,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深入交流,充分征求建筑工程各参建企业意见,按照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8月16日,印发通知征求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同步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委工程质量专业委员会专家意见,并根据反馈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终稿。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为全面压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全面履行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职责、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三部分,15条具体措施。

(一)工程开始施工前,建设单位要夯实质量基础。一是必须依法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含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含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确保项目合法合规启动。二是必须依法组织工程发包,择优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招标文件应明确预付款比例、工程质量目标及违约责任,并采取必要措施预防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挂靠资质等行为。三是要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确需调整工期的,必须提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技术措施和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实施,并承担相应增加的费用。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风险分担方式,不得要求施工单位承担无限价格风险。四是必须向参建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相关资料,如地下管线、地质水文、相邻建筑物及地下工程资料等。五是必须组织好勘察报告验收、勘察技术交底和验槽。在委托设计时,不得提出如降低配筋率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不合理要求。六是要确保建设资金到位,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从源头保障工资支付。

(二)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要对工程质量实施全过程管理。一是要完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工程质量总体目标,设立现场质量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加强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防控住宅工程质量易发问题。二是加强建材、部品部件、设备采购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应保证其质量符合要求。应参与或委托监理对进场材料、部品部件和设备进行验收。三是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进场材料进行检验检测,检测过程中不得提出违法违规要求,不得转嫁检测费用。四是应督促参建单位以及材料、部品部件、设备供应商等履行质量责任,加强对现场派驻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管理。依法不实施监理的,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职责。五是要积极推进施工过程结算,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不得以审计未完成为由迟延支付。

(三)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要确保合格交付并履行长期质量责任。一是必须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申请消防验收,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按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及时移交工程档案。二是要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按期,并向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三是应建立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组织维修保修期限内的质量问题,并对损失先行赔偿。对涉及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先进行紧急抢修,完成后重新约定保修期限。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一是健全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全面推行质量监督标准化,常态化开展业务培训。二是强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重点督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质量问题整改,整改报告报当地主管部门。三是要建立信用档案,将建设单位履行工程质量责任情况纳入信用管理,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