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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造价咨询活动提高结算质量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2025-09-17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特别是结算审核活动,提高结算质量和效率,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充分调研基础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关于规范造价咨询活动提高结算质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规范开展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及施工过程结算),是保障工程项目顺利交付运行、维护参建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当前,一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在竣工结算时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为结算质量低、争议多,结算速度慢、周期长。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包括前期工作不扎实、施工过程控制不到位、结算管理不严格等。此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受委托开展结算审核中的一些不规范做法也是原因之一。为推动解决上述问题,《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对造价咨询活动与结算管理从建设、施工、造价等多方提出多项治理防控措施,旨在通过全面系统规范,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主要内容

《通知》围绕“营造公平有序的造价咨询市场环境”“扎实做好建设项目前期造价管理工作”“提高施工过程管控和竣工结算审核质量”“统筹造价咨询能力建设和监管服务”四个方面,提出12项具体要求,覆盖造价咨询与结算管理全流程。

(一)营造公平有序的造价咨询市场环境

该部分聚焦于造价咨询服务选用模式、造价咨询市场竞争秩序以及规范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鼓励造价咨询企业从“比价格”向“比质量、比服务、比诚信”转变。

1.择优选用咨询服务。鼓励建设单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规范用好造价咨询服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与合同示范文本,选定造价咨询服务。在评标环节,要综合考量服务单位的能力、业绩、诚信、报价等因素确定评标方法,避免单纯以价格为唯一导向选择服务单位。

2.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明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投标报价应结合服务内容、类型、深度、用时提出合理价格。《通知》明确了低于成本价竞标的判断方法,遏制非理性价格竞争。若投标价依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明确的服务人员数量、服务时长等条件判断,存在明显不足的,将被视为低于成本竞标。

3.限制审减收费范围。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要求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不得以审减额作为咨询服务费的唯一或主要计算依据;若存在基础服务费、审减服务费等多种计费方式,应同时约定审减服务费最高不超过服务费总额的50%。此外,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禁止约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向委托人之外的第三方收取服务费,保障咨询企业服务的独立性、公正性。

(二)扎实做好建设项目前期造价管理工作

竣工结算问题的产生往往发源于前期,《通知》针对工程项目前期造价文件编制与管理模式优化,从源头降低结算风险,共2项内容:

4.提高前期造价文件编制水平。《通知》强调前期造价文件如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最高投标限价等,编制要准确规范、金额要足额充分,且与工程规模、特点相匹配。通过提升前期造价文件质量,为后续合同价、结算价的合理确定奠定基础,减少结算纠纷与超概问题发生。

5.推行全过程造价管理模式。造价管理工作具有全过程、分阶段的特点,《通知》明确建设单位要履行造价管控主体责任,加强项目决策、设计、交易、施工等关键环节的造价工作。同时,支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升能力和服务深度,在传统算量计价之外,开展方案比选、设计优化工作,并对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中工程造价关键条款设置提供专业意见,从源头消减竣工结算争议隐患。

(三)提高施工过程管控和竣工结算审核质量

该部分聚焦竣工结算的全流程操作要点,强化各环节质量与效率管控,共4项内容:

6.做好施工过程记录。为避免结算时因资料缺失导致的争议,《通知》要求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均应加强施工过程资料管理,明确各类资料的办理流程、时限与效力,同步做好资料归集,确保过程资料内容规范、数据真实、及时有效。《通知》专门对施工单位现场造价专业人员配备和职责提出要求。

7.加强送审资料管理。对施工单位结算送审资料的质量提出要求。施工单位应依约编制并报送竣工结算送审资料,且资料应真实、完整、规范,严禁通过虚增材料与项目、虚列工程量和价款等方式高估冒算。若因结算送审资料不合理引发合同违约,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资料编审人员也应同步承担责任。

8.严格依规依约审核。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行为提出要求。工程造价咨询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增审减,不得将审减作为唯一工作导向。对需要进行审减的,应提供充分有效的依据支撑。同时,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并应注意与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审核期限衔接,保障审核效率。

9.强化审核期限约束。对建设单位审核期限提出要求。《通知》规定,建设单位内设机构、上下级公司等分别开展的审核属于内部事务,应加强统筹衔接,不得额外增加施工单位的配合义务。建设单位对已完成且无明显错误或正当理由的结算审核报告,不得重复委托或变相重复委托审核;同时,禁止建设单位要求或暗示咨询企业拖延出具结算审核报告,确保审核工作高效推进。

(四)统筹造价咨询能力建设和监管服务

该部分聚焦造价咨询企业能力提升与行业监管强化,构建“能力+监管”双重保障体系,共3项内容:

10.提升咨询业务能力。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能力和人员配备提出基本要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建立健全造价咨询业务编审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等内部制度。其中,依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规范》等标准开展业务的企业,应该至少配备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以此保障咨询服务专业水平。

11.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主管部门需加强对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结算、价款支付活动及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同时,重点针对拖延结算、重复委托审核、低于成本竞标、约定以审减额为主要收费依据、超范围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形成监管震慑。

12.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充分调动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发挥其在引导行业发展、促进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强化行业自律及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指导行业社会组织整合专家力量,积极开展工程造价纠纷第三方调解与争议评审工作,推动造价纠纷高效化解,进一步提升工程结算质量与效率。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之日起,新签订合同(采取招标方式新发布招标文件)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按照《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