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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造价咨询活动提高结算质量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2025-09-16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关于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助力经济稳增长的工作方案》,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维护项目参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提高结算质量等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营造公平有序的造价咨询市场环境

(一)择优选用咨询服务。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定造价咨询服务,使用国家和省、市造价咨询服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综合考虑能力、业绩、诚信、报价等各方面因素确定评标方法,选定服务单位。规范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范围

(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投标时应结合服务内容、类型、深度、用时提出合理报价。投标报价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提出的服务人员数量、服务时长等条件判断,明显不足的,视为低于成本竞标。

(三)限制审减收费范围。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应明确造价咨询服务费计算方式,不得约定以审减额作为咨询服务费唯一或主要计算依据;存在基础服务费、审减服务费等多种计算方式的,应同时约定审减服务费最高不超过服务费总额的50%。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不得约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向除委托人之外的第三方收取服务费。

二、扎实做好建设项目前期造价管理工作

(四)提高前期造价文件编制水平。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确保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最高投标限价等造价文件编制准确规范、足额充分,与工程规模、特点相适应,为合理确定合同价、结算价提供保障,促进工程顺利实施,降低结算纠纷、超概等风险。

(五)推行全过程造价管理模式。落实建设单位造价管控主体责任,改革建设项目组织模式,实施全过程造价管理,促进造价与决策、设计、交易、施工等环节深度融合。支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延长服务链条,开展方案比选、设计优化,对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中工程造价关键条款设置提出专业意见,从源头消减竣工结算争议隐患。

三、提高施工过程管控和竣工结算审核质量

(六)做好施工过程记录。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资料管理,明确变更单、联系单、批价单等各类资料的办理流程、时限、效力,同步做好资料归集,确保过程资料内容规范、数据真实、及时有效。加强工程变更的程序化、正规化管理,结算时不得以各类不规范资料作为工程变更依据进行价款调整。施工单位应加强现场造价专业人员配备,及时做好过程量、价、费的核对、确认和处置,避免问题积压。

(七)加强送审资料管理。项目竣工(或阶段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时限,编制报送竣工结算(或施工过程结算)送审资料。结算送审资料真实、完整、规范,不得通过虚增材料和项目、列工程量和价款等方式高估冒算。施工单位承担结算送审资料不合理引发的合同违约责任,结算送审资料的编审人员同步承担相应责任。

(八)严格依规依约审核。受委托开展结算审核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约定、工程图纸及各类资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进行审增审减,不得将审减率作为唯一导向。对结算送审资料存疑的,应首先采取查阅资料、踏勘现场等方式主动核实确认,不得直接将举证责任全部转移给施工单位。对需要进行审减的,应提出充分有效的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咨询合同约定时限内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并应注意与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审核期限衔接。

(九)强化审核期限约束。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结算审核,建设单位内设机构、上下级公司等分别开展的审核属于内部事务,应强化统筹衔接,不得过度增加施工单位配合义务。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将一个施工合同内的项目委托一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对已完成的结算审核报告,无明显错误或正当理由的,不得重复委托或变相重复委托审核。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或暗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拖延出具结算审核报告。

四、统筹造价咨询能力建设和监管服务

(十)提升咨询业务能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具备与承接业务相匹配的能力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建立健全造价咨询业务编审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等制度。依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规范》等标准开展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应至少配备3名与承接工程专业相符,且在本企业缴纳社保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十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结算和价款支付活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存在拖延结算、重复委托审核、低于成本竞标、约定以审减额为主要收费依据、超范围执业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十二)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充分发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社会组织在引导行业发展、促进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强化行业自律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指导行业社会组织整合专家力量,完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积极开展工程造价纠纷第三方调解和争议评审工作,促进工程造价纠纷高效化解,提升工程结算质量和效率。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