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健全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创新体系,培育高水平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科技创新平台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创新载体。2024年2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建标〔2024〕14号),提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制定本地区科技创新平台管理规定,开展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公布了首批15个部级科技创新平台。全省住建领域科技人才产业创新发展座谈会要求,加强住建领域科技创新平台顶层设计,布局建设一批行业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精神,加快发展住建领域新质生产力,规范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管理,特制订《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起草工作于2024年11月启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暂行办法,借鉴上海、广东、江苏、湖北等省市出台的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分别征求了厅内有关处室单位及部分高校、企业及科研机构意见,经修改完善后,在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后,通过了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及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2025年12月31日,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申报条件与程序、建设与验收、运行与绩效评价、附则共五章、三十四条。
总则部分主要对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及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原则、省市两级管理职责作出规定。
申报条件与程序部分主要对申报条件、建设方案编制、申报程序、专家论证等作出规定。办法明确,联合申报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的,联合申报单位不超过10家,且牵头单位注册地应在省内;1名科研人员只在1个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任负责人或首席专家,且原则上不得在2个(不含)以上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任职;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统称为“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重点实验室”、“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技术创新中心”。
建设与验收部分主要对平台创建过程中的建设周期、建设情况年度报告、建设方案调整、平台验收及创建资格终止等作出规定。办法明确,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可书面申请延长建设期1次,延长时限不超过1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开展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验收,验收通过的,予以公布并正式进入运行期;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发生影响建设任务完成和目标实现的重大事项,未按期提交验收申请或验收不通过的,终止其平台建设。
运行与绩效评价部分主要对已完成创建验收、进入运行期的平台重大事项变更、年度绩效评价及平台命名撤销等作出规定。办法明确,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运行期间每年报送年度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运行期间需变更名称、负责人、首席专家等重大事项,应提出书面申请;实施年度绩效评价,评价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被撤销命名的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不得继续以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名义开展工作,且依托单位或牵头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附则部分主要对平台刻制印章、各级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相关要求、办法解释权归属作出规定,并明确,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