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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推行无争议价款结算支付的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2025-08-28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市政工程结算管理,推进源头防治欠款欠薪,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民营经济促进法》《政府投资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和《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省住房城乡建设牵头起草了《关于在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推行无争议价款结算支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有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无争议价款结算支付是明确结算标准,解决结算争议,保障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此,多个省份先后出台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政策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我省在学习借鉴其他省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意见》。

二、起草过程

2025年7月,在充分借鉴参考黑龙江、湖南、浙江、青海等省份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起草了初稿。8月上旬,充分征求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造价咨询机构等市场主体,行业协会,部分地方行业监管部门意见,按照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8月中旬,就征求意见稿与有关部门进行对接沟通,进一步征求意见,根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终稿。

三、主要内容

意见分为源头减少结算争议、合理分担市场风险、明确约定结算期限、加强过程量价管理、及时审核结算资料、依法解决解决结算争议、先行结算无争议价款、公平开展结算审核、规范结算审核管理和强化价款支付监管等10个部分。

(一)源头减少结算争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属于推荐性标准,招标人可自主决定采用。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选择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及各专业工程量计算标准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力求准确表述清单计量单位、项目特征,避免使用“见图纸”“综合考虑”等模糊性表述,提高投标人报价的针对性、合理性,从源头降低结算争议风险,也为后期快速、准确结算打好基础

(二)合理分担市场风险。合同中应合理约定人工、材料等要素的价格风险幅度及调整办法,建设单位等不得凭借其地位,通过“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或其他类似表述将风险无限转嫁给承包人,此类做法在经济纠纷案件的司法判决中一般也不予认可。为加强行业监管与司法判决的衔接,作出该要求。应避免“开口合同”“按实结算”等不规范做法,减少变量,保障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

(三)明确约定结算期限。鼓励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方式,明确结算审核期限,列明发包人未按时完成结算审核的赔偿责任,形成有效约束审核期限原则上自承包方提交真实、完整的结算送审资料至发包方出具结算审核报告最长不超过6个月。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工程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工作,避免因技术原因导致结算延期

(四)加强过程量价管理。在工程实施阶段,发承包双方应加强过程管控,及时核对、确认工程量、价,及时归集结算资料。发生争议可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申请调解等方式及时处置争议问题,做到过程中问题,过程中解决。争议问题解决后确定的工程价款,应根据合同约定,随后期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

(五)及时审核结算资料。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过程结算的方式,加快结算进度。工程完工或阶完工后,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限内提交真实、完整的结算送审资料,不得虚报冒算工程量和工程造价。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接收审核送审资料,不得以单位内部制度等为由拒绝接收结算资料

(六)依约解决结算争议。支持在合同中事前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工程结算审核阶段,发承包双方对工程计量、计价等有争议的,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机制,通过和解、争议评审、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其中争议评审可由行业协会、商会、其他有社会公信力的第三方等组织开展,第三方参与争议评审需得到争议双方的共同认可方可进行,评审期限一般不超过50个工作日。

(七)先行结算无争议价款。对局部工程计量、计价等存在争议,导致不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工程结算审核的,应剥离存在争议的部分,对无争议部分先行出具无争议部分结算审核报告。无争议部分结算审核报告应明确无争议工程量、价款,并对争议部分造成原因,双方各自主张,调解、争议评审(如有)意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建议意见等内容予以明确,方便后期推动解决无争议部分结算完成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部分工程价款不得以审计或结算审核结果未出具为由拒绝或者延迟支付

(八)公平开展结算审核。受委托开展结算审核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造价咨询服务标准规范要求,发承包双方的合同约定等规范开展业务,公平公正审核承包方报送的结算资料。对于结算报酬,委托方不得以“审减率”为唯一导向确定也不得不合理压缩扣减结算价款,保障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法权益

(九)规范结算审核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促发承包双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十)强化价款支付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工程无争议价款结算支付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发现未按规定支付工程款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将认定的违约失信情况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计入相关主体名下,形成失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