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资委、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地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韧性城市的意见》《山东省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打造韧性城市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加快发展智能建造,转变建造方式,促进建筑业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因地制宜发展建筑业新质生产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智能建造现代化产业集群
(一)集聚产业链优势资源。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全产业链发展,支持链主企业构建集研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咨询、运维、软件开发等业务于一体的“龙头企业+配套企业”智能建造全产业链格局。对符合条件的链主企业,优先授予“齐鲁建造”品牌标识。(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二)加快智能建造产业落地。支持条件成熟的地区打造智能建造产业集群,将智能建造产业纳入地区产业发展规划,在集约用地的前提下,保障智能建造产业集群用地需求。(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三)加大市场化资金支持。培育建设一批产业集聚、设施完善、服务专业、特色突出的智能建造产业集聚区,重点对集聚区内数字设计、智能建造设备装备研发及制造、智能生产等领域的优质项目,通过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拓展智能建造创新驱动应用场景
(四)加强产学研协作。支持建筑业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围绕智能施工装备、数字化建造技术等智能建造前沿方向,搭建智能建造深度协同平台、组建创新联合体,加大对智能建造领域申报重点实验室、省级研发平台、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五)支持创新成果转化。将项目应用智能建造创新技术情况纳入建设工程评优、评奖、评价等内容,对于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产品集成创新和应用的智能建造工程,优先支持申报建设工程奖项。将智能建造相关装备和软件纳入首台(套)重大装备、首版次软件产品应用推广目录的重点征集范围。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优先纳入建设工程领域科技计划和推广目录,推动科技成果研发转化并向全省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普及。(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六)加大适宜技术应用推广。招标人可结合项目特点,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将智能建造创新技术作为加分项择优选择。新出让地块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项目,支持在建设条件意见书中要求企业应用智能建造技术,明确要求应用智能建造技术的,鼓励探索对项目容积率核算规则予以适当优化。(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七)扩大智能建造试点范围。在现有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智能建造试点范围,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市、区)、企业、项目申请开展省级智能建造试点,打造区域性智能建造技术应用场景。(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八)加强智能建造试点企业和项目培育。强化智能建造试点成效评估,形成可复制的智能建造典型案例,以点带面逐步推广智能建造先进经验、技术和模式,对取得明显成效的智能建造试点企业和项目在建设工程评优、评奖和信用评价中给予激励。(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三、健全智能建造标准与计价体系
(九)加快智能建造标准研究制定。支持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开展智能建造关键技术标准化研究,重点推动建筑机器人施工、部品部件智能生产及质量控制、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等标准的制定和完善。对于尚无标准的智能建造技术,允许通过第三方技术论证等方式在智能建造应用项目中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并推广,经充分实践后形成标准。逐步构建支撑研发、设计、生产、施工、检验检测、验收、运维以及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发展等配套标准体系。(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
(十)动态完善工程计价依据体系。聚焦机器人施工、大型智能施工机械设备装备等重点领域,科学制定计算规则,加强造价信息供给发布,为智能建造等新型建造方式提供计价技术保障和服务。(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四、推行智能建造全流程管理模式
(十一)大力发展工程总承包模式。强化企业上下游协同,推动企业以多种形式紧密合作,加快设计、生产、施工深度融合,提高项目管理、技术创新和资源配置能力,逐步形成以工程总承包企业为核心、相关企业深度参与的开放型智能建造产业体系。(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
(十二)加快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鼓励在政府投资项目、国有投资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项目中优先采用工程全过程咨询的投资、建设、运维一体化经营模式和建筑工程全生命周期的数字化管理,创新投资决策机制和工程建设管理机制,推动数字设计、智能生产、智能施工、智慧运维、智慧监管等全过程智能建造。(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
(十三)着力推广建筑师负责制模式。充分发挥建筑师及团队的综合协调、统筹管理等优势,强化AI辅助设计、BIM“一模到底”等关键技术应用,提供建筑全周期、全链条、全流程的管理与服务,不断提升建筑品质和投资效益。(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
五、建设智能建造复合型人才队伍
(十四)强化领军人才激励。支持高校、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打造卓越工程师团队,设立专家、技能大师工作站,推动智能建造领域核心技术攻关,按规定给予平台资金支持及绩效奖补。(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十五)深化产教融合育才。构建政校企协同育人体系,积极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分层培育智能建造技术工人、工程师和管理人才,完善培训补贴与人才激励机制。支持实施一批在智能建造领域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校企合作、推动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公共实训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择优给予一定资金奖励。(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十六)共建智能建造产业学院。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等共建智能建造产业学院,定向开设BIM建模、建筑机器人和智能设备运维、无人(5G)塔机操作等紧缺课程。支持企业、高校、行业组织共建高水平智能建造实训基地,强化智能装备操作、BIM技术应用等专项培训。围绕智能建造深入开展劳动和职业技能竞赛,将竞赛与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和“五小”等群众性创新活动结合。强化对竞赛活动中涌现出的团体和个人的正向激励,给予获奖选手晋升相应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积极引导企业将竞赛结果、职工创新活动与职工晋升晋级、薪酬激励等相衔接。(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总工会)
(十七)发展“智能设备+产业工人”协作模式。在混凝土施工、构件安装、高空喷涂、塔机操作等高强度、高重复性、高风险场景优先使用人机协同方式施工,逐步从“多人一机”向“一人一机”“一人多机”转变,提高施工质效。支持企业培育自有装配式建筑、机器人施工等新型技术工人,对于“智能设备+产业工人”,可根据施工作业环境,适当降低意外伤害保险基础费率。健全完善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畅通技能人才成长成才通道,为建筑业数字化转型提供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支撑。(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
六、营造智能建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八)强化技术攻关资金保障。将智能建造纳入省科技计划项目范围,支持智能建造相关的BIM技术、装备制造、部品部件生产、绿色低碳等关键技术攻关及工程应用省级项目立项,符合条件的,通过“技改专项贷”贴息、设备更新补贴、股权投资等多元化支持方式,强化资金保障。(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十九)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发生的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按有关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二十)加大宣传推广。依托传统新闻媒介和新媒体等广泛宣传智能建造新技术、新产品,以及智能建造在提升品质、保障安全、降低成本和低碳环保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举办智能建造专业性展览、观摩等,通过设计大赛、推介交流等形式推广特色主导产品和技术,切实提升智能建造影响力。(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各级要加大部门协同力度,高度重视智能建造发展,将符合条件的智能建造领域项目纳入科技、工业等领域政策支持范围,并及时梳理公布支持智能建造发展的政策清单,引导广大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山东监管局
202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