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济南、青岛、烟台市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文件精神,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工作部署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收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事项的函》(办公厅便函〔2024〕412号)文件要求,现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事项实施权限调整如下:
自2024年12月31日起,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事项统一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实施。原承接部门应自当日起停止受理相关办件申请,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已受理的办件,提前做好审批权限调整提示,按时关闭受理窗口。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