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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高品质住宅试点项目(第二批)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2024-07-26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全省住宅品质提升,打造好房子、好小区、好社区、好城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居住需求,根据《山东省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指导意见》(鲁建发2023〕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决定组织开展全省高品质住宅试点项目(第二批)申报工作,现将项目筛选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对象

全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新建、在建、建成住宅项目。

新建住宅项目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属于培育项目。

在建住宅项目原则上处于地基建设或主体施工阶段,属于培育项目,通过规划设计方案变更等方式,有品质提升可能。

建成住宅项目已交付且经过一个采暖季,入住率达到60%

、试点内容

(一)条件要求

新建住宅项目应将全部基础条件和不少于10项提升条件纳入设计方案并组织实施(申报条件详见附件1,下同)。

在建住宅项目应将全部基础条件和不少于6项提升条件全部纳入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

建成住宅项目应满足全部基础条件和不少于10项提升条件。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1.不符合国家现行开发建设政策的;

2.规划、设计、施工不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的;

3.建设和使用中出现过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存在安全隐患的;

4.项目使用明文规定淘汰的材料和技术的或使用假冒伪劣材料、部品的;

5.申报单位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有重大不良记录或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投诉并经核实负有主要责任的。

三、试点期限

各类项目的试点期限为自申报之日起至项目竣工交付后两年。试点期限结束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确定为山东省高品质住宅示范项目。

四、工作流程

高品质住宅试点项目筛选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推荐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自愿申报、质量第一、公平公正、好中选优。

(一)组织申报

1.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业协会要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自主申报,各市不限项目数量,同品牌申报单位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家。

2.申报单位按要求将申报书(附件2)及有关证明材料,报项目所在设区市主管部门进行审核。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五类:

1)相关验收结果、试验过程的文字或影像证明资料;

2)培育项目需由设计单位出具《质量常见问题防治专篇》和《绿色建筑设计专篇》

3)建成住宅项目应提供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证明满足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或3A级住宅性能认定标准,取得星级标识认定证书的应提供证书

4)在建住宅项目应提供绿色建筑预评价报告、自评报告、设计资料等;

5)可以证明试点项目满足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二)审查推荐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工作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料初审、现场核查、信用核实、排序推荐。

1.资料初审。按照申报条件有关要求,重点审查申报资料完整性、建设程序合法性、申报条件符合性、设计方案先进性,形成资料初审意见,确定现场核查对象。

2.现场核实。各市组织专家按照《指导意见》和申报要求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逐项目形成专家核查意见,确定推荐候选对象,并据实填写项目自评情况表(附件4)。凡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因设计或施工造成功能性缺陷或安全隐患的,一票否决。

3.信用核实。通过当地有关部门向省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核实申报单位和主要贡献人员信用信息,依法依规排除严重失信等问题。

4.择优推荐。坚持优中选优、总量控制,从推荐候选对象中,择优排序推荐,在申报书中明确资料初审意见、专家现场核查意见和推荐理由。

(三)筛选公布

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高品质住宅建设专家指导组对各市推荐的工程项目进行资料审查、现场指导、综合评审。现场指导有关安排另行通知。

2.通过综合评审的,确定为高品质住宅试点项目,予以公布并进行全过程跟踪指导。

3.对新建、在建的培育项目,建成后未达到高品质住宅试点项目要求,撤销其试点项目资格。

五、培育监督

(一)项目培育

1.培育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指导意见》和各申报条件有关要求进行开发建设与管理,接受省级专家组的全过程指导服务。

2.试点项目的建设单位,有义务将项目的设计理念、先进工艺、绿色技术、服务模式等经验进行宣传和公开。

(二)监督管理

1.试点项目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于每年4月报送上一年度试点项目实施情况。

2.试点项目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反应的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试点项目资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1)发生较大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

  (2)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3)因自身原因停工超过3个月的;

  (4)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5)培育项目在开发建设至竣工验收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6)培育项目在开发建设至竣工验收过程中,出现不符合高品质住宅标准且整改不到位的;

  (7)培育项目竣工交付使用满一年后,按照建成住宅项目进行验收,验收不满足要求的;

  (8)自愿申请退出的。

其他要求

(一)高品质住宅申报、推荐和筛选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摊派经费或变相收费。

(二)申报单位须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发现弄虚作假的,撤销其高品质住宅试点项目资格,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参与高品质住宅试点项目筛选工作的有关部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以及专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全程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违者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取消相应资格,通知本人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与申报单位及参与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联系人:李磊、钱裕安, 联系电话:0531-5176557551765576。

 

附件:1.高品质住宅试点项目申报条件

2.山东省高品质住宅试点项目申报书

3.山东省高品质住宅试点项目(第二批)推荐排序汇总表

4.山东省高品质住宅试点项目(第二批)自评汇总表

5.高品质住宅试点项目申报资料要求

  附件1-5.docx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7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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