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立法目的
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建筑法》《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整合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招标代理等细分领域信用管理经验。
第二条 适用范围
覆盖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含施工、开发、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项目经理、招标代理负责人等)。
第三条 管理原则
动态评价:信用得分实时计算、每日更新,实现可视化监管;分类应用:按AAA、AA、A、B、C五级划分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协同共治:住建部门牵头,联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改委等多部门数据共享。第二章 信用信息构成
第四条 信息分类
| 类型 | 内容示例 | 来源依据 |
||--|-|
| 基本信息 | 企业资质、人员注册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 |
| 优良信用信息 | 市级以上表彰、技术创新成果、质量安全示范项目等 | |
| 不良信用信息 | 行政处罚、拖欠工资、质量安全事故、围标串标等 | |
| 黑名单 | 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主体、伪造资质、恶意欠薪且拒不整改等 | |
第五条 信息归集
自动化采集:施工许可证数据、行政处罚结果等通过政务系统自动对接;企业自主申报:优良信息需7日内提交佐证材料,逾期不纳入评价;第三方共享:整合法院、人社等部门提供的欠薪、诉讼等信息。第三章 评价与修复机制
第六条 评价模型
施工企业:业绩分值占比15%,优良信息上限20分,不良信息扣分累计不设限;招标代理机构:增设项目负责人连带责任条款,不良行为扣分追溯至企业。第七条 信用修复
一般失信行为:整改后满3个月可申请修复,需提交承诺书及整改证明;黑名单:满1年且完成司法/行政处罚后方可申请,需通过主管部门核查。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八条 激励措施
招投标:AAA级企业信用标权重提升至10%,AA级免缴投标保证金;行政监管:AA级以上企业减少"双随机"检查频次,质量保证金比例降至1%;金融支持:联合银保监部门开发"信用贷"产品,优先放贷给高信用企业。第九条 惩戒措施
C级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名单,投标时提高保证金比例至5%;黑名单主体:禁止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同步推送至"信用山东"平台。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