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冷库运营资质管理,保障冷藏冷冻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GB/T30134-2025 冷库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冷库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及拆除全过程的资质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冷库、物流冷库及特种设备冷库。
第三条(管理原则)
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动态核查”原则,建立冷库运营资质备案、年度审查、黑名单公示制度。
第二章 资质分类与要求
第四条(基础资质)
冷库运营方须具备以下证照:
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包含冷藏冷冻仓储服务;
2.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冷库):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要求;
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涉氨/压力容器冷库);
4.消防验收合格证明:保温材料需符合《GB55037-2022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第五条(人员资质)
1. 管理人员需通过冷库安全管理培训;
2. 制冷设备操作、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3. 食品冷库需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第六条(委托贮存资质)
接受食品贮存委托的冷库,需查验并留存委托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文件,建立电子追溯档案。
第三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备案管理)
冷库运营方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提交资质文件、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第八条(动态核查)
1.年度审查:重点核查资质有效性、温控记录、设备维保档案及应急演练记录;
2.飞行检查:对高风险冷库(如涉氨、进口食品贮存)开展不定期抽查。
第九条(信息化监管)
冷库需接入省级冷链食品追溯平台,实时上传温湿度数据、货物进出库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第四章 罚则与责任
第十条(违规处理)
对以下行为处以警告、罚款或吊销资质:
1. 无证运营或超范围经营;
2. 篡改温控数据或虚假记录;
3. 违规使用易燃保温材料或未办理动火审批。
第十一条(连带责任)
冷链市场开办者未履行入场资质审查义务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