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禹城市建筑市场总包资质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德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禹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的总包单位资质管理活动。总包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第三条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总包资质的审批、监督及信用评价管理。各县(市、区)住建部门配合实施本辖区内的资质核查与日常监管。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总包资质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申请单位需通过“德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提交材料,包括企业资质证明、技术人员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信用承诺书等。
第五条对省级5项、市级12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和增项,全面采用告知承诺审批。申请材料需经县(市、区)住建部门核验原件,并加盖核验章后报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第六条审批部门应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通过审批的企业,发放资质证书;未通过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途径。
第三章 信用管理与监管
第七条总包单位信用评价纳入德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依据企业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动态评定。
第八条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企业,依法采取约束措施,包括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并按工程合同总造价2%的比例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九条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下一年度内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暂停在禹城市承揽新业务。
第十条市住建局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总包单位资质使用情况、合同履行及工资支付等进行定期检查。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处理。
第四章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
第十一条总包单位应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等制度。工程造价低于300万元、工期不足3个月或用工不足30人的项目,可简化工资发放流程,但需留存相关材料备查。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人工费用拨付周期、比例及日期。总包单位负责监督分包单位工资支付,确保按月足额发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可依据本细则,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报市住建局备案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