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劳务分包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诸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劳务分包业务的企业资质备案、监督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具体实施资质备案工作。
第二章 资质备案条件
第四条企业申请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净资产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
(三)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四)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
第五条企业申请资质备案时,应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诺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第三章 备案程序与材料
第六条企业通过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平台提交备案申请,并上传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固定经营场所证明(如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四)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五)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
(六)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明。
第七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对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企业,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
第八条企业注册地址与实际办公地址应保持一致。实际办公地址发生变动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资质动态核查机制,定期对已备案企业的资产状况、人员配备、经营行为等进行检查。
第十条企业在资质动态核查中被发现不符合资质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标注为“资质异常”,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备案资质。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以下事项前,须先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动态核查:
(一)通过地址变更迁出诸城市的;
(二)通过重组分立、吸收合并等将资质迁出本市的;
(三)因重组分立、吸收合并等需要注销资质的;
(四)其他需先行核查的情形。
第十二条企业应依法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未取得施工劳务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资质备案的,一经查实,撤销其资质证书,并纳入建筑市场信用记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山东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