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与实施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及《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精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于2018年正式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此举旨在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物业管理行业从“事前门槛控制”向“事中事后行为监管”转变。自2017年起,全国范围内已全面停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请受理工作,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原核定资质作为物业管理业务承接条件。
二、监管机制转型与配套措施
(一)信用管理体系构建
取消资质审批后,行业监管重心已转向信用信息管理。例如南宁市率先试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通过街道、住建部门、业主等多方评价形成AAA至B级四级信用评级。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取消评优资格等8项惩戒措施,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环境。目前全国多地已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
(二)事中事后监管强化
1.推行“双随机”抽查机制: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制定随机抽查清单,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频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
2.完善物业承接查验制度:指导建设单位、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做好共用设施设备查验,厘清权利义务关系。
3.建立投诉反馈体系:畅通物业服务投诉渠道,明确受理处理程序要求,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
(三)第三方评估机制探索
部分地区正在制定《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推动建立涵盖服务质量评估、费用测算等内容的第三方评估体系,促进形成质价相符、优质优价的市场格局。
三、过渡期注意事项
1. 原有二级、三级及暂定资质申报通道均已关闭,各级审批部门不得变相设置准入条件。
2. 企业应注重提升专业人员配置和服务质量,不具备基本服务条件的企业不得承接物业管理项目。
3. 鼓励行业协会加强自律规范建设,引导企业通过提升服务品质增强市场竞争力。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各级相关部门应切实做好政策衔接和解读工作,确保物业管理市场平稳有序转型。
公告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