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新申请、增项、升级、重新核定等。
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增项。
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增项。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增项;涉及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增项。
2.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工程设计乙级(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的增项。
交通、水利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丙级资质的增项。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的增项。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增项。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增项。
(部分地区如山东省)自2023年10月26日起,负责本省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增项审批。
3.设区市及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行政审批局审批:
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下资质(不含交通、水利等方面)的增项。
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公路、水运、水利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增项(根据省级委托)。
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增项(根据省级委托)。
重要说明:
企业申请资质增项,需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相应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央企特定子公司除外)。
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及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首次申请、增项等事项已停止受理,相关企业可按政策换领更高级别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