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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如何有效监督监理单位的日常工作与履职情况?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3-01 05:5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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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建设中,监理单位作为受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其履职效果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实践中监理工作“不到位”、“形同虚设”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作为建设单位,如何才能切实有效地监督监理单位,确保其真正发挥作用呢?结合行业规定与实践,可以从以下几个关键维度入手。

一、 以合同为依据,明确权责与考核标准

有效的监督始于清晰的约定。建设单位在与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就应奠定监督的基础。

细化服务内容与标准:合同不仅应明确监理范围,更需将监理的工作内容、深度、频次(如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的具体要求)以及需要提交的报告、记录等成果形式具体化。例如,明确要求监理单位按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进行旁站并形成规定记录。

设定合理费用与支付条件:合同价格应合理反映监理成本,保障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可以约定费用支付与监理履职考核结果挂钩,对提出并落实合理化建议的给予奖励,对履职不力或出现问题的进行相应处理。

约定人员配备与变更条件:合同应明确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人员的资格、数量及到岗要求。严格限制主要人员的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必须提前报请建设单位批准。部分地区甚至规定,总监理工程师每月考勤天数不得低于实际施工日的80%,或关键岗位人员每月到岗率不得低于70%,这些均可作为合同附件或补充要求。

二、 聚焦过程管控,实施动态化、清单化监督

监督不是事后问责,而应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建设单位需建立常态化的检查机制。

1. 检查监理机构与人员到位情况:这是监督的“第一课”。重点核查现场监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合同约定一致,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实名制考勤是否达标。可以利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进行辅助监管。

2. 审查监理工作策划文件:要求监理单位提交并审核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重点关注其中针对本项目特点的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措施,以及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清单是否全面、有针对性。

3. 监督监理对施工单位的管控行为:这是衡量监理履职是否到位的核心。建设单位应通过定期检查监理资料、参加监理例会、随机参与现场巡查等方式,观察监理是否切实履行了以下职责:

质量方面:是否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是否对进场材料、设备进行验收签证;是否按规定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平行检验;是否对质量问题发出书面指令并跟踪整改闭环。

安全方面:是否认真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及危大工程专项方案;是否通过巡视、旁站等手段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按规定签发监理通知单、责令暂停施工或向主管部门报告;是否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教育和检查制度。

履职记录:检查监理日志、月报、通知单、会议纪要等是否及时、真实、完整地反映了监理活动及发现的问题。

三、 建立多维评价与结果运用机制

监督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监理履职水平的提升,因此需要将过程检查转化为有效的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开展定期与专项考核:建设单位可以参照“监理机构组建及人员管理、监理规划及细则编制、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监理以及监理资料管理”等七个方面,制定考核清单,定期(如月度、季度)对项目监理部进行考核评价。针对质量通病防治、危大工程管控等开展专项检查。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与监理费用支付、优质优酬奖励、后续合作机会直接挂钩。对于考核优秀、提出有效合理化建议的监理团队给予奖励;对于履职不到位、存在严重问题的,依据合同进行约谈、经济处罚,直至建议更换人员或清退监理单位。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如挂靠资质、弄虚作假等,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借助行业与监管力量:关注并配合主管部门对监理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可以参考行业协会发布的成本价、服务标准等,避免因恶意低价竞争导致监理服务缩水。

总结而言,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有效监督,是一个从合同缔约到过程管控,再到结果评价的全链条管理。它要求建设单位自身必须具备一定的项目管理专业能力,变被动接受报告为主动介入检查,变模糊要求为量化标准,从而真正驱动监理单位从“形式履职”转向“实质履职”,共同保障工程项目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