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是我国的一个省份,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是指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政府给予供应商一定的预付款,以解决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资金瓶颈,加快政府采购进程的制度。在山东,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已经被广泛采用,同时也越来越受到其他省份政府采购工作的关注和学习。
山东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明细
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政府采购预付款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细则,山东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有以下明细:
1.申请条件
供应商在申请山东政府采购预付款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1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已经签订了供货合同或服务合同,并被采购单位确认履约能力;
1.2 供应商已与银行签订了授信协议,并据此开立了银行结算账户;
1.3 供应商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或欠缺履约能力被采购人或其他相关单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不良记录名录或黑名单。
2.申请资料
供应商在申请山东政府采购预付款时,应当向采购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2.1 商业登记证书副本;
2.2 税务登记证副本;
2.3 开户许可证副本;
2.4 授权委托书;
2.5 银行授信协议和结算账户许可证书复印件;
2.6 供货或服务合同。
3.申请程序
供应商在山东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下的申请程序如下:
3.1 供应商向采购单位递交申请资料,采购单位审核并决定是否发放预付款;
3.2 采购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预付款;
3.3 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拨付预付款至采购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4.资金管理
在山东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下,预付款资金的管理有以下要求:
4.1 采购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预算管理,确保预付款资金的使用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预算规定;
4.2 采购单位应当建立预付款账户,并在预付款账户余额进行监管;
4.3 预付款账户余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总额的30%;
4.4 采购单位应当对预付款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制定专门的预付款管理制度。
5.资金回收
在政府采购合同完成后,采购单位应当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估。如供应商履约良好,预付款可以不予返还。如供应商未能按合同要求履约,采购单位应当追索预付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山东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使得供应商资金链得到了支持,采购进程加速,带动了区域经济发展。同时,在预付款管理过程中需要采购单位全面规范,保障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