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岛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负面行为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人的行为,促进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该管理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基础,针对青岛市实际对建设工程招标人所进行的管理具体问题,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范围、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等内容。
二、管理范围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的招标人,包括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等。
三、招标人的义务
招标人在进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活动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办法,诚实守信、公正竞争,维护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规则。
招标人应及时公布投标文件、评标结果、中标结果等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众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
招标人应对意向承包人进行事先审查,不得与不具备相应条件的投标人签订合同。
四、招标人的禁止行为
招标人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1.违反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程序、办法、标的、投标人资格条件,限制竞争或者排除竞争。
2.泄露投标人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保密的信息。
3.在评标过程中,以任何方式干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活动。
4.不按照规定程序公布招标文件、评标结果和中标结果的。
5.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投标保证金以外的费用。
五、管理机构和责任
青岛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的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管理办法的招标人进行惩戒或发出警告,并对其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
建设工程招标人违反管理办法的情况,青岛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委员会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总则
该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招标人违反该管理办法的规定,青岛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委员会有权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并在必要时移交有关部门或机构处理。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青岛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委员会所有。